办理依据
《关于个人自选方式的政府补贴培训的操作意见》(沪劳保技[2004]7号) 一、
受理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协保人员,参加各等级职业资格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六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岗位与证书专业相关)。
2.申请人参加的职业培训学校即培训项目必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办学机构及当年度公布予以补贴的培训项目。
二、受理部门
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就业培训”窗口。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9:00-16:30
四、办理凭证
个人申请培训费须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并凭《劳动手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正规培训费发票(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五、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培训费用补贴(补贴费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指导价)。
审核未通过的,当场告知本人未通过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