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新锦华商业有限公司
在编职工门急诊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各所属公司:

    为了更好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凝聚力”工程的内涵。完善职工保障机制,切实减轻患病职工因就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对在编职工门急诊实施医疗救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救助的对象及范围:

新锦华商业有限公司系统在编职工,因患病在市医保局所属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急诊的治疗。

二、救助标准;

1、职工因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其起付段内,按5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2、职工医疗费在超出起付标准后进入共付段的自付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

3、职工门急诊医疗救助以医保局规定的时段为界,即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患病职工享受医疗救助金全年累计最高1200元。

4、患大病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由公司投保市总工会的住院保险给予救助。

三、申请救助程序:

1、患病职工将病例卡、医疗费收据(已达到起付线标准及进入共付段的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可先由人事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报公司工会(一般掌握在自付医疗)

2、经公司工会审核、行政批准,实施救助,并办理有关救助手续。

3、有关资料按时归档。

四、长亚、纺织品公司参照执行。

五、国家有新的医保政策出台后,再作修订。

六、本救助意见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新锦华商业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